微耕机频频“咬人”谁之过?

发布日期:2023-10-16阅读数量:1来源:半岛体育手机端官网

  每到农耕时节,微耕机(微型耕耘机,俗称“旋耕机”)伤人事故就时有发生,今年,大理州洱源、巍山、鹤庆、宾川、永平等地都相继发生过,伤人惨状往往令人触目惊心。

  5月31日,记者到大理州人民医院凤仪骨科分院手足显微外科采访时,该部门负责人黄敢医生介绍,去年以来,他已经接诊了十几例被微耕机打伤的患者。

  那么,微耕机频频伤人是因为操作失误,还是机械设计本身就存在技术缺陷?相关职能部门是如何监管的?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4月16日下午,洱源县一村民在使用微耕机耕地时,右腿被微耕机的钩型犁刀刺穿,刺穿部位鲜血直流,骨头外露。经过1个多小时的努力,伤员被成功救出,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黄敢对这次手术记忆深刻:“患者受伤很严重,脚、腿、臀部、会阴、直肠很多部位都受了伤,左下肢肉被绞碎……我们联合骨外科、手术麻醉科等科室20多人进行了手术。”

  黄敢介绍,好些患者送过来时,身上都带着刀片,因为现场是不能取出刀片的,如果取出来就会危及到生命。“微耕机会伤到肌肉、血管、骨头和神经,我们在救命的同时会想方设法保住患者的肢体。”

  鹤庆县松桂村民张某某就是被保住了肢体的幸运者之一。“当时我身上有29处部位受伤,但总算双腿保住了。”张某某是去年2月15日被微耕机“咬”伤的,虽说经历了噩梦般的痛楚,但比起那些付出了生命代价的农民兄弟,他已经算是万幸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群众自家购买的微耕机,如果自己按规定操作有可能会相对安全些,因为在购买时,他们一般都要接受培训。而如果借用亲属和朋友的机器,或者购买的是二手微耕机,往往由于不懂操作,就会带来极大的安全生产隐患。

  去年9月份,永平县杉阳镇阿海寨村委会下节村42岁的村民何某某,就因为购买了一台二手正离合微耕机,在播种小麦时被绞伤而不治身亡。

  “我知道正离合微耕机不安全,但是99%的人都愿意买这类机器,因为操作方便。哪怕我苦口婆心劝说要安装即停装置,但买回家后他们大多数都会拆除,原因是他们嫌这个装置碍手碍脚。”6月2日,记者到大理市下关镇一家微耕机销售门店采访时,商铺杨老板无奈地告诉记者。

  据介绍,他的店里有正离合微耕机和反离合微耕机等多个产品,价格在2300元至4000元之间。从安全系数方上讲,装置反离合的微耕机操作起来要安全得多,但劳作起来又不算方便。

  记者在杨老板的指引下发现,正、反离合微耕机的区别就在于,反离合微耕机的扶手上有个类似自行车刹车装置的铁叉,操作时得一直捏紧“刹车”和扶手,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只要放开双手,电力就会被切断,机器立马停止转动。“但老捏着‘刹车’耕地,久而久之手臂会发酸,很累的。所以很多年轻人都不愿意买反离合装置的微耕机。”杨老板说。

  与反离合微耕机相比,正离合微耕机就没有安全保护装置,没有类似“刹车”的保障。“后来监管部门要求在正离合微耕机上也安装‘即停装置’,我们也一再劝说购买者为了安全得装,但基本上没有人愿意这样做,嫌麻烦呗。事实上,不管是正离合微耕机还是反离合微耕机,或多或少都各有各的缺憾!”杨老板说。

  “我只卖反离合微耕机,因为安全些,因为良心!”在另一家农机门店,年轻的老板陈先生和记者说:“我也知道正离合微耕机需求量大,但生命是第一位的,我会尽量劝说购买者得买安全系数高的产品。”

  那么,微耕机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这些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相关职能部门是如何监管的,采取了哪些措施?

  “我认为,在安全生产上,有关部门要下‘狠手’。”大理州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站长陈建华表示。

  据统计,目前,大理州已有农业机械53.8万台(套),其中耕整地机(包括微耕机)达16万余台。这些农机的投入使用,一方面解决了劳动力紧缺问题,实现了机械化作业,起到了节本增效、改善劳动条件的作用。另一方面,微耕机又带来了安全使用的问题。

  据了解,微耕机就是一台动力行走机械,最初是国外农民在大棚内用来劳作的一种农业机械化生产工具。由于它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操作灵活、实用,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微耕机相应的安全标准。

  后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于2013年出台国家微型耕耘机(JB/T10266-2013)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机械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在大理,由于农耕环境多山丘,有一定坡度,杂草又多,微耕机在旋耕的过程中难免会把杂草卷起来,这时就需要用手去处理。“这样操作下来就易发生安全事故。”

  鉴于农民购买微耕机都是自主选择,因此,商家销售的微耕机,其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都必须由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合乎条件的由省级农机鉴别判定部门颁发推广鉴定证,该产品才能进入市场。陈站长说,另外,在销售环节,经销企业、经销门店自主经营,在销售过程中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经销商有义务对购买的群众进行安全培训。同时,农机部门也有责任加强宣传教育。

  总之,企业有企业的责任,部门有部门的职责。“微耕机产生的事故,从我们监管部门了解、调研到的情况去看,98%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的。”陈站长说,包括洱源县、巍山县、鹤庆县、南涧县、永平县等之前发生的几起事故。纵观原因,其一是农民违规操作,该熄火时不熄火,该停机的不停机。其二,客观来看,微耕机在设计上还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技术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综上,作为农机管理部门,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微耕机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同时,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向省级农机鉴别判定部门反映,请专家会商,督促生产公司进行合理改进,这是核心问题之一。此外,我们将结合6月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对销售商家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陈站长表示,“5月22日,我走访了宾川县的3家经销商,发现3家都有一定的问题。所以,安全生产必须常抓不懈,常检查常督促,加大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依据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依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做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该法规第十四条还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别的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记者调查得知,使用微耕机而受伤的往往都是农民家里的强壮劳动力,一人受伤,一家人可能就会因之返贫,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的惨剧。有关部门提醒,农民们在使用农用机械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严禁疲劳使用,严防机械伤人事件发生,希望农业机械化生产、监管部门切实担负起职责,共同保障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最大限度遏制微耕机伤人事故发生。